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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电子》

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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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防止电信诈骗

让“徐玉玉”的惨剧不再重演

文/ 董延斌
前言 如果提到最近最火热的话题,那显然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徐玉玉案”了,在这起案件中,一个家庭贫困即将上大学的女学生因为相信诈骗犯的话,将自己的学费转入了诈骗犯的帐号,父母的血汗钱被一扫而空,最后,这位可怜的准大学生因为过度自责而离开了人世。事件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接着有媒体有连续披露了数起类似事件,司法、银行、运营商等部门一起联动,案件很快告破。但在当前,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了一种广泛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司法、金融、通信等多个产业,受害人与之相比仅是渺小的个体,有资料显示,现在电信诈骗案中,内地每年的损失都超过200多亿元,而其中又有半数的资金流向了我国台湾地区,这实在是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事实,而在今年早些时候,公安部联合国际刑警,重点打击了一大批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新闻当时还引发了很多讨论,不过这并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内,下面才是重点。

电信诈骗会触犯哪些法律

首先,既然是诈骗,那肯定是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简单来说,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在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细节中,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到,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备以上情节之一的,基本都可视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茨此外,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需要注意的是,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执行。第三,在电信诈骗中,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后,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分子实际上是利用被害人泄漏的隐私实行的精准诈骗,因此又涉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诈骗犯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的渠道也涉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单位违反法律的,单位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处罚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白,在本次“徐玉玉案”中,首要犯罪分子至少面对的是十年至十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与被害人的遭遇相比,这样的处罚还不足以平息社会上对此类案件的民愤。当然,法律是法律,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至少在当前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已经足够努力了,剩下的则是需要立法机关和社会推动的。对于司法界来说,这次的“徐玉玉案”有有标志性的意义,现在一些司法工作者推动的是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泄漏公民个人信息这两条加入到起诉书中去,为之后类似的案件建立样板,所以目前司法行业对这一案件的关注远比一般群众想象得高。

 

防不胜防的电信诈骗

现在回到电信诈骗的话题上来,如果你是一个记忆力很好的人,那一定会发现电信诈骗其实并不是一件新鲜玩意儿,多年前就曾经有犯罪分子利用群发短信,发出类似“我换帐号了,钱请打到XXX帐号上”,“在医院治疗,请打钱到XXX帐号上”之类的短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类短信诈骗是电信诈骗的初级手段之一,需要广撒网,群发短信至少十万条起,而收益则不一定。在这一阶段中,运营商是被指责的重点,因为部分运营商曾经推出过短信无限的套餐,甚至无需实名制,所以大批诈骗分子蜂拥而至,直到公安部部长亲自挂牌督办才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压下去。

而到了现在,犯罪分子发现冒充公检法的公职人员更容易取得信任,于是以什么“涉嫌洗钱,需要将存款转至安全账户”,“涉嫌毒品犯罪,需要将钱转移至公安局制定帐号审查”等名义打来电话,蹊跷的是,犯罪分子往往对受害人的信息了如指掌,从身份证号码、家庭情况到收入状况、工作单位都十分清楚。同时犯罪分子不仅会扮演公安机关的民警,还会扮演海关人员、检察院检察官,甚至还会扮演法院法官,其演技足以“惊天地泣鬼神”,如果奥斯卡有最佳诈骗奖,那这些犯罪分子得奖应该是易如反掌。

在传统认知中,大家一般认为文化程度不高或年纪较大的群体是电信诈骗案的高危受害群体,但从目前披露的案件中,大家惊讶的发现,原来受过高等教育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年轻的群体也有为数不少的受害者,甚至还有清华大学教授级别,被骗金额接近2000万元的极端案例。由此可见,电信诈骗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社会问题,一般用户对此防不胜防。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反诈骗体系

从电信诈骗诞生之日起,此类案件的破案率低下就是被众多受害者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主要是因为此类案件具备资金转移快,通过快捷的银行网络,诈骗团伙可以将受害者的资金经过跨国、跨行业的转移,最终将其来历“洗白”,而在手法熟练的犯罪团伙中,这种资金的转移甚至只需要动动手指,花费时间不超过半小时,而最终这种资金转移的记录也会被淹没在海量的全球资金数据动向中。此外,由于存在体制内的限制,司法、银行、运营商等都是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运行的,因此跨体系进行追踪只是看起来能够实现的幻影,之前引起社会轰动的几起电信诈骗案的最后告破,实际上是几个体系破例通力合作的结果,因此并不具备普遍性,下面我们可以分别就这几个体系的运转进行说明。

首先是司法领域,对当前的电信诈骗泛滥的局面来说,司法领域实际上是出力最多的。一直以来,司法领域都在努力推行实名制,这个实名制实际上是包含了所有领域的实名,意思是所有的行为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人上来,比如银行帐号实名制,手机号码实名制就是这样的例子。在我国,目前实名制的推行还是比较顺利,例如在交通方面,实名制实际已经普及。但在其他领域,尤其是银行和通信运营商方面则没那么顺利,主要问题是存在大量的一人多号、一人多卡及人卡分离的不正常状态,举例来说,就是在一个用户的名下可能会有多个帐号或手机号码,但用户又不知道自己存在这样的状况,因为用户在查询这些信息的时候渠道不畅或手续繁琐等,这就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大的麻烦,尤其是在金融领域,按照正果程序,即使是公安机关想要查询这些信息也需要向上级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申请,办理手续,申请被批准后才能查询,费时费力。而如果仅向银行或运营商发出协查通报,那这个协查并不具备强制性,仅仅只是一个请求帮助的信息而已。所以在关于电信诈骗案中,司法机关实际上是被捆住手脚在与犯罪团伙进行斗争,当然,这些限制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只是希望用户今后在遇到需要实名制的时候,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当然,司法机关在反电信诈骗领域中已经很努力地工作,包括制作各种宣传,努力追查线索,抓捕相关嫌疑人等,但显然,这类案件只依靠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时候补救并不现实。

接下来是运营商的系统,时下电信诈骗的猖獗与之前运营商的放纵不无关系。司法机关提倡实名制已经很多年,但直至今年,才有运营商痛下决心进行配合,采用诸如不在规定期限内实名制就停机的手段来促进实名制的推进。而在通信技术的进步下,伪造来电号码等手段快速在非法领域中蔓延,运营商又一直拿不出有效解决方案。其实这些还不是最糟糕的,最糟糕的是,当运营商审查实名制时,进行的是形式审查,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带着身份证去办理相关的通信业务时,运营商查验身份证时能做到的最好方式就是查验是否是本人办理,是否是真的证件,如非本人,还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如果张三在路上捡到一张属于李四的真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就可以很轻松地在运营商处办理到通信业务。在今年曾经有一个典型的案例,一位空姐在工作时关闭了手机(按照现行安全标准,飞行途中需关闭手机),犯罪份子用一张临时身份证在营业厅补办了空姐的手机卡,然后用这张手机卡收取验证码,转走了空姐储蓄卡中的所有资金,涉案金额高达十余万元。可以想象,这是一个影响多么恶劣的案件。所以,现在很多用户正在呼吁运营商加强这方面的审核,至少保证不会再出现使用临时身份证就能补办手机卡的状况。但是,正如我们在开始的时候所说,由于司法机关和运营商实际上是两个体系,因此资料互通虽然在表面上具备很高的可行性,但实际上却需要通过各种手续、申请,甚至还需要行政命令和司法裁决才能实现。而最令人吃惊的是,为了拓展用户,时下的一些虚拟运营商甚至不顾国家的禁令,连形式审查的手续都不完成,直接给用户提供号码,这也是时下一些反诈骗宝典说不要接听170号段电话的原因之一。

最后是银行系统了,从逻辑上来说,在电信诈骗案中,公安机关是案发后的补救手段,运营商是诈骗案的载体,银行系统是诈骗案的中的最后一道关口,所以在时下的一些言论中还是将矛头指向了银行系统。我们之前也听到或看到一些新闻,说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阻止了电信诈骗的发生,但我们不知道的是,更多的事件还隐藏在这些新闻之下。在当前的典型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的是非实名银行卡,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银行卡来隐藏自己的身份,这也是国家最近多年来一直强力推动实名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曾经有舆论呼吁,要求银行延迟网络转账的时间,加强信息审核,但在当前的信息化社会中,这类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只有明确实名制,明确资金流动走向才是最完美的解决办法,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遏制电信诈骗,对洗钱之类的金融犯罪也有显著作用。在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一般都会要求受害人在自动存取款机上进行操作,这也是避开银行人工监管的犯罪方式,所以说,至少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银行的责任其实并不算大,但对实名制银行卡以及资金运作的逆向追查还要加大力度,这对案件发生后的止损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还是我们之前说到的,银行系统与司法机关、运营商也是并列的系统之一,更重视信息安全和隐私,即使是司法机关想要查阅银行的记录,也需要履行一套复杂的手续,这也是法律中有着明文规定的,因此如何有效启动司法机关和银行系统的联动也是当前需要重点推动的问题之一。

 

止损从小事开始

综合之前类似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电信诈骗案的一些共同特征,首先是对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有着清晰的了解,其次一般会用公职人员的身份骗取信任,三是要求受害人自己在自动取款机或网络银行上进行操作,四是一般会要求受害人给出手机收到的各种验证码,五是会将情节形容得十分严重。但事实是,情节越严重,信息越详细,就表明对方越心虚,希望用细节来骗取信任,只有得到信任才会实施诈骗的行为。所以,想要止损,首先就要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

第一是对电话核查保持足够的警惕,一般来说,即使是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一般只会简单说明情况,并要求到指定或就近的派出所、公安分局说明情况。而从我国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来说,就算是了解案件,也不会要求证人或涉案人在电话中进行说明,所以但凡要求在电话中进行案件说明的通话多半并不是真的,如果同时以情节严重等词语进行恐吓的,那多半就是诈骗电话。换句话说,如果真是情节严重的犯罪,公安机关也不会电话通知,而是直接上门抓捕了。

第二,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或国家机关会要求用户用语音报出自己收到的验证码或密码,即使需要用到验证码或密码,也会转入智能系统,由用户在手机键盘上自行输入。在这里,用户不妨自己思考一下,在当前的社会实践中,国家机关一般都不要求用户当场缴纳现金,而是需要用户使用银行卡刷卡缴纳或到银行人工汇款到指定账户,也就是说,我们通常缴纳类似交通违章的罚款都需要在银行进行人工汇款,那么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案件怎么可能用自动汇款这么草率的手段。

第三,任何发来带有网站地址的短信都要抱有足够的警惕,因为时下犯罪分子可以将自己的号码伪装成任何一个自己想要的号码,如伪装成银行的服务电话,要求用户更新网银密码,实际转入钓鱼网站,窃取用户的各种密码。

第四,将自己的消费卡和储蓄卡分开,网络支付方式不要同时绑定多张银行卡,同时记得开通消费提醒,嫌麻烦可以设定大额提醒和紧急联系人,至少保证银行资金的流动自己要知情。

第五,保持镇定,在接到诸如“买入贵金属”、“亲属住院”之类的电话或短信时,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收到的验证码,直接到银行柜台或者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即可。现在的国家机关都有相当出色的服务意识和内部查询机制,所以就算是有不好的事情发生,也能得到足够的帮助。

受骗时的自救措施

如果做到了这些,大部分用户都可以保证适当的安全,但凡事总有万一,在防不胜防的电信诈骗案中,总有用户会上当,但此时别惊慌,还有一些重要的手段可以防止自己受到资金损失。

首先,可以充分利用自动存取款机的无卡取款功能,此时输入骗子的银行帐号,故意输错三次密码,此帐号即被冻结至少二十四小时,如需再次冻结帐号,次日凌晨000(即通常所说的晚上1200)再次输错三次密码,可延续冻结帐号二十四小时。注意,这一步骤最好在诈骗发生半小时内完成,因为根据公安机关统计,电信诈骗在半小时内冻结帐号并报案,是挽回损失的最佳时间。

其次,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可以输错密码冻结银行卡的事同步进行,为公安机关办案争取到关键的时间。

 第三,为保证成功率,同时电话给银行服务热线,口头挂失骗子的银行卡(即骗子的银行帐号)和自己的银行卡,同时向银行说明情况,申请求助。

 

写在最后

从整体来说,在时下的电信诈骗案中,运营商存在最多的责任,主要是实名审查不严,对犯罪分子的技术手段把关不严(群发短信、来电号码伪装等),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电信诈骗的泛滥。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运营商完全有能力建立起一个反诈骗的大数据库,用户可以随时举报收到的诈骗短信及诈骗电话(前提是运营商严格审查伪装号码的电话),在不断增长的反诈骗数据库面前,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小,最终无所遁形。但在目前,运营商连一键举报诈骗短信的手段都没向消费者提供,所以仍需努力。最后,也希望用户能够积极配合时下的实名制政策,为反电信诈骗贡献出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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